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特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0579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特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上列受刑人王特獎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附表:受刑人王特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8日│99年8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年度案號│0年度偵字第17385號│0年度偵字第1324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406號│101年度簡字第26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17日│101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406號│101年度簡字第26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21日│101年6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3896號(本件│1年度執字第10579號│││已履行社會勞動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