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1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德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