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處分變賣遺產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65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基隆市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甲○○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係聲請人所轄輔導之退除役官兵,於民國87年4月24日亡故,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前已依法聲請對其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已期滿,茲為移交遺產給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而有變賣該遺產之必要,為此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並提出甲○○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電腦列印之個人資料、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明細表、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本院87年度家催字第38號民事裁定、本院88年1月15日繼承表示准予備查通知書各乙件(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王鵬勝附表:
土地:基隆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均為18/10000)建物:基隆市○○區○○段00000-000建號
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巷35之1號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