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退還投資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告 曾錦成 被告 陳靖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投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1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料,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