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5號3聲請人4即債務人 張愛玉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理人(法 陳俊成 律師7扶律師)8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9主 文10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1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12二之限制。
13理 由14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5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16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17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18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19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20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21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22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23清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24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25活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26償;而必要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27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債務人28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表明每月必29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30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同31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32第21-1條均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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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裁定2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3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4(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低於5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又參諸債務人更生開6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公告現值新台幣(下同)16,175元7之土地持份,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8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9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10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11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12
(二)又債務人目前擔任臨時清潔人員、現年55歲,係有薪資、13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14列每月收入約為24,000元高於過去勞保投保薪資,應堪信15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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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每17月必要支出總額19,335元扣除健保及國民年金費用1,73618元後,個人每月消費性生活支出為17,599元,未逾新北市19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17,59920元,已撙節開支;且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211,728,000元加計財產16,175元為1,744,175元,扣除更生22方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總額1,392,120元後之餘額為23352,055元,其提出316,872元清償,已逾九成提撥至更生24方案中用以償債,可認債務人確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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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26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27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28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29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30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31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32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33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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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官提出異議。
3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4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5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6
壹、更生方案內容7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16,872元8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2,292,379元
9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10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4,401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11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12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13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14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15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16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17
(01)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每期清償金額:257元19
(02)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每期清償金額:411元21
(03)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每期清償金額:449元23
(04)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每期清償金額:631元25
(0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每期清償金額:253元27
(0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8每期清償金額:324元29
(07)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0每期清償金額:187元31
(08)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頁1每期清償金額:295元2
(09)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每期清償金額:219元4
(10)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每期清償金額:404元6
(11)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7每期清償金額:957元8
(12)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9每期清償金額:14元10
參、補充說明11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12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13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14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15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16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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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18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19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20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21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22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23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24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25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26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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