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全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全聲字第65號聲請人鋐霖配管股份有限公司(鋐霖配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永洲 相對人華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士翔 (原名: 林開舉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O五年五月十三日所為之一O五年度司裁全字第八七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5年度司裁全字第87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裁定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