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一份在卷可憑,依前述法條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志瑩法官陳姵君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