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35號原告 林品宸 被告 張茂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即竊取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60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黃麗竹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程尹鈴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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