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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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38號聲請人 張素份 代理人 蕭仁豪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憑,而依卷附資料,聲請人起訴有無理由,仍待調查認定,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吳華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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