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5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科大富翁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原志超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逢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高逢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高逢泰發支付命令,請求其給付管理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通知聲請人應於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號建物自民國111年7月至113年1月之異動索引或建物登記資料(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111年7月至113年1月所有權人為何人)。二、請提出相對人高逢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對相對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通知內容應為民國111年7月至112年12月份管理費),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三、請提出相對人應給付中華電信MOD及網路費共新臺幣24,84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聲請人已於113年6月13日收受上開裁定,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