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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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34號原告 呂慧媺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原告即執行債務人所提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以債務人為原告時,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652號裁定、98年度臺抗字第9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依原分配表受分配之金額(含項次24、26)為新臺幣2,924,142元,如依原告主張剔除不得列入分配之金額,被告受分配之金額(含項次24、26)則變更為新臺幣0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2,924,1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30,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狀內末記明被告 蔡輝煌 之住所,應予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