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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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志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志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徐志朋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附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竊盗(共同竊盗)││││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36次│││││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3日│103年7月起至104年8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331號│第5268號│││││││├───┬────┼───────────┼──────────┼───────────┤││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苗交簡字│107年度上易字第60號│││事實審││第1531號││││││││││├────┼───────────┼──────────┼───────────┤││判決日期│107/01/11│108/01/16││├───┼────┼───────────┼──────────┼───────────┤││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苗交簡字│107年度上易字第60號│││判決││第1531號││││├────┼───────────┼──────────┼───────────┤││判決│107/02/01│108/01/1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20號│第6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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