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字第458號
上 訴 人 賴世章
被 上訴人 蘇欣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6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
7月29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