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90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文吉
謝俊清 謝春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92,354元,應繳裁判費38,62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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