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9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閔雄
楊明樺 (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淑芬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