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