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LAMPHITUOC(中文姓名林飛爵)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LAMPHITUOC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LAMPHITUOC(中文姓名林飛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
5月,於民國107年2月1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7年12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
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81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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