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868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鄭羽玲

陳巧姿

上原告與被告 陳寶米 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寶米、 陳建交陳建仲陳美月陳嚴謹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暨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即主張之債權額之合計數額(包含本金及計算至起訴日110年3月15日之利息暨違約金,非僅計算本金)、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514建號建物)於109年3月之交易價額,並以較低之價額依附錄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請扣除已繳納之新台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或繳納,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有如主文所示欠缺,有補正之必要。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王昱平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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