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5號原告 鄭涵馨 被告 王佩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林呈樵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