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15號聲請人 王品仁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王好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姑即相對人王好於民國107年10月3日因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王秀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人於監護宣告程序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姑 王好業 於民國108年4月5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應由本院逕以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蕭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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