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60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1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9年8月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鄭培麗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明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