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正羣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26號、106年度執字第8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正羣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正羣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末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宣告行其中最長期為附表編號12、14之有期徒刑6個月,各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22年9月,其中附表編號1至3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7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4至12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字第20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附表編號13至14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7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15至18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60號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均經分別確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15至18之罪刑)之法院,有上開案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逾22年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即附表編號1至3之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4至12之有期徒刑2年2月、附表13至14之有期徒刑8月與附表15至18之有期徒刑1年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應執行之刑及依原確定判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
主文所示。
四、袁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付繕本)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附表:受刑人張正羣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12.18│104.12.18│104.12.18│├──────┼───────────┼───────────┼───────────┤│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5年度偵字第6343號│105年度偵字第6343號│105年度偵字第6343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66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66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6.17│105.06.17│105.06.17│├─┼────┼───────────┼───────────┼───────────┤│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66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66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66號││決├────┼───────────┼───────────┼───────────┤││判決確定│105.11.17│105.11.17│105.11.1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之案件│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490號│106年度執字第3490號│106年度執字第3490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2罪)│有期徒刑5月(共7罪)│有期徒刑3月(共2罪)│├──────┼───────────┼───────────┼───────────┤│犯罪日期│104.12.15、104.12.23│104.12.22、104.12.30│104.12.28(2次)││││105.01.16、105.01.18│││││105.01.21(2次)、│││││105.01.30││├──────┼───────────┼───────────┼───────────┤│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5年度偵字第7320、792│105年度偵字第7320、792│105年度偵字第7320、792││號│6號│6號│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097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097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0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12.30│105.12.30│105.12.30│├─┼────┼───────────┼───────────┼───────────┤│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097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097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097號││決├────┼───────────┼───────────┼───────────┤││判決確定│106.01.21│106.01.21│106.01.2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之案件│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灣北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北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北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448號│106年度執字第1448號│106年度執字第1448號│└──────┴───────────┴───────────┴───────────┘┌──────┬───────────┬───────────┬───────────┐│編號│7│8│9│├──────┼───────────┼───────────┼───────────┤│罪名│竊盜│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共7罪)│有期徒刑3月(共3罪)│├──────┼───────────┼───────────┼───────────┤│犯罪日期│105.01.05│104.12.22、104.12.23、│104.12.22、104.12.23、││││104.12.28、104.12.30(2│105.01.18││││次)、105.01.16、│││││105.01.30││├──────┼───────────┼───────────┼───────────┤│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5年度偵字第7320、│105年度偵字第7320、│105年度偵字第7320、││號│7926號│7926號│792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097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097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0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12.30│105.12.30│105.12.30│├─┼────┼───────────┼───────────┼───────────┤│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097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097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097號││決├────┼───────────┼───────────┼───────────┤││判決確定│106.01.21│106.01.21│106.01.2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之案件│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灣北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北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北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448號│106年度執字第1448號│106年度執字第1448號│└──────┴───────────┴───────────┴───────────┘┌──────┬───────────┬───────────┬───────────┐│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共12罪)│有期徒刑4月(共7罪)│有期徒刑6月(共11罪)│├──────┼───────────┼───────────┼───────────┤│犯罪日期│104.12.22、104.12.23(│104.12.22、104.12.23、│105.01.05(2次)、│││2次)、104.12.28(2次)、│104.12.28、104.12.30、│105.01.18(2次)、│││104.12.30(3次)、│105.01.05、105.01.18、│105.01.21(4次)、│││105.01.05(2次)、│105.01.21│105.01.30(3次)│││105.01.16、105.01.30│││├──────┼───────────┼───────────┼───────────┤│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5年度偵字第7320、│105年度偵字第7320、│105年度偵字第7320、││號│7926號│7926號│792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097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097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0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12.30│105.12.30│105.12.30│├─┼────┼───────────┼───────────┼───────────┤│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097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097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097號││決├────┼───────────┼───────────┼───────────┤││判決確定│106.01.21│106.01.21│106.01.2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之案件│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灣北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北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北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448號│106年度執字第1448號│106年度執字第1448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12.07│104.12.07│104.12.04│├──────┼───────────┼───────────┼───────────┤│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5年度偵字第22429號│105年度偵字第22429號│105年度偵字第27836號││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69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69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2.16│106.02.16│106.04.19│├─┼────┼───────────┼───────────┼───────────┤│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69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69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60號││決├────┼───────────┼───────────┼───────────┤││判決確定│106.03.20│106.03.20│106.05.1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之案件│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999號│106年度執字第4999號│106年度執字第8041號│└──────┴───────────┴───────────┴───────────┘┌──────┬───────────┬───────────┬───────────┐│編號│16│17│18│├──────┼───────────┼───────────┼───────────┤│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12.04│104.12.04│104.12.04│├──────┼───────────┼───────────┼───────────┤│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5年度偵字第27836號│105年度偵字第27836號│105年度偵字第27836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60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60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4.19│106.04.19│106.04.19│├─┼────┼───────────┼───────────┼───────────┤│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60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60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60號││決├────┼───────────┼───────────┼───────────┤││判決確定│106.05.15│106.05.15│106.05.1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之案件│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8041號│106年度執字第8041號│106年度執字第80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