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忠仁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389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372、2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忠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0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七二、二五三二號),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而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
0.0八八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三一八公克),係屬第一、二級毒品之違禁物,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二、本院核認聲請人聲請上揭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一包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予准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