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754號聲請人 陳麗津 (即 蔡騰龍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繼承系統表漏列繼承人資料,請提出正確之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股份分配同意書之持有公司名稱與股票掛失函之發行公司名稱不符,請提出正確之股份分配協議書正本(應與股票掛失函內容相符)。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