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200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小字第2000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孫添吉
被   告 乙○○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參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與被告乙○○應連帶或被告丙○○與被告甲○○應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聖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朱小萍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500元
合    計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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