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5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58號原告 席國治 上列原告因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C00000000號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然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以原處分機關(即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為被告並列被告機關代表人(即機關首長蘇福智。被告及其代表人地址均為臺北市○○區○○○路○段○○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行訴訟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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