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助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助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囑託訊問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助字第1號聲請人外交部條約法律司上列當事人間囑託訊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囑託訊問之本案訴訟係屬產品責任之損害賠償事件,非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4款所定之事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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