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2號債權人豪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振師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關証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彭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