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7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7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7672號聲請人E-Cash&
nil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
nil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0000000(AVENIDANORMANDUQUE)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經我國駐外機構之認證證明或其他經許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E-Cash&PayliteFinancingInc之中文譯名及負責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之中文譯名。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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