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壹年肆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四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欣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