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1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1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125號債權人 蔡戴清湄 債權人 林禮鈞 債權人 簡燕碧 債權人 江潘麗卿 債權人 宋恒志 債權人 洪玉龍 債權人 戴金枝 債權人 林靜如 債權人 余火盛 債權人 劉宋玉雲 債權人 李清榮 債權人 林桂枝 債權人 李日松 債權人 李正喜 共同非訟代理人 林森敏 律師債務人 龍曜 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朝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戴清湄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柒萬肆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禮鈞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柒萬玖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燕碧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貳萬肆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潘麗卿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捌萬壹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宋恒志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陸萬貳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玉龍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捌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戴金枝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柒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靜如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柒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余火盛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柒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宋玉雲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捌拾玖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清榮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桂枝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日松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正喜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五、本件債權人宋恒和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龍曜建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宋恒和業於105年3月4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宋恒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十六、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十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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