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493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9,7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後,尚應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