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4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493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9,7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後,尚應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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