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 譚者龍 籍設宜蘭縣○○鄉○○路○段000巷○○○○0號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鄭詒偉 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3,807,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07,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