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五七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丁○○被告鴻宜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壹萬陸仟零柒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零肆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份及繕本參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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