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98年5月14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4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吳曉玟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98年5月14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4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