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78號聲請人地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方阿尾 代理人 王美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怡秀┌─────────────────────────────────────┐│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華江發塑膠│台灣中小企│104年9月6日│10,999元│AE0000000││││股份有限公│業銀行 板橋 │││││││ 司楊秀子 │分行│││││├───┼─────┼─────┼──────┼─────┼─────┼──┤│002│廣曄有限公│台灣中小企│104年9月30日│13,361元│AC0000000││││司│業銀行 樹林 ││││││││分行│││││├───┼─────┼─────┼──────┼─────┼─────┼──┤│003│鮮元食品有│華南商業銀│104年8月27日│24,400元│LD0000000││││限公司│行二重分行│││││││ 劉清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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