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秩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北秩字第11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孫維謙
      張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5年
8月29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532381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孫維謙、 張翔閎 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孫維謙、張翔閎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105年8月14日4時5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張翔閎、孫維謙於警訊時之自白及陳述。
㈡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錄照片3幀。
㈢被移送人孫維謙雖於警詢時辯稱沒有還手毆打對方云云。惟
查,被移送人因本次互毆中均受有傷害之事實,有被移送人
警詢之調查筆錄在卷可稽,前揭鬥毆行為並為警現場查獲並
提出監視器錄影畫面擷錄照片及現場光碟可佐,足認被移送
人孫維謙、張翔閎間有互相鬥毆行為明確,被移送人孫維謙
上開所辯,不足採信。是以被移送人相互鬥毆而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足堪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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