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34號上訴人庚○○
己○○丙○○壬○○○辛○○○甲○○戊○○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五三四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庚○○、己○○、丙○○、壬○○○及辛○○○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上訴人甲○○、戊○○及丁○○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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