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暫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暫字第19號聲請人 郭柏揚 相對人 張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於民國112年10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民國112年9月1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2年10月4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觀諸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許育菱
法官葉惠玲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且並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