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告 趙素月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六郎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調解聲請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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