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晨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晨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晨維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均係詐欺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及其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共2罪)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7日110年10月7日110年10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503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38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7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63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006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59號判決日期111/11/01111/12/14112/10/25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5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006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5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1/05112/01/13112/12/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15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05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10號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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