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11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查明鈞院95年度繼字第1266號限定繼承案件之繼承人及遺產清冊,爰依法請求閱無上開民事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5年度繼字第1266號聲明限定繼承之案卷資料,並提出由關係人 魯仲 因申請之信用卡申請資料、帳戶資料影本各1份為證。惟觀諸本院95年度繼字第1266號民事卷宗,乃係被繼承人 朱自榮 之繼承人魯仲因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事件,而聲請人既未提出其為朱自榮之債權人之證明文件,亦未釋明其是否為朱自榮之利害關係人,自難憑其為繼承人魯仲因之債權人即認係上開民事案件之利害關係人。此外,聲請人亦未釋明其與上開限定繼承案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又聲請人日後如備齊資料亦得再行聲請閱覽卷宗,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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