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長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4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長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1號裁定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經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後,嗣戒治滿6個月以上,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而於112年9月5日釋放出所,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112年度毒偵字第481號)所查扣之殘渣袋1個(經檢驗含有海洛因成分)、吸食器1組(經檢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鏟管1支(經檢驗含有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此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犯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全卷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前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送請鑑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二鑑定書存卷可查,足證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意旨雖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惟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由本院逕行更正檢察官所援引之條文,改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首揭聲請意旨,除有前揭贅引法條之處,應由本院予以更正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文琦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附表一: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毒品種類查獲時間、地點案號1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2月19日9時57分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4日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於111年2月19日9時57分,經警持本署核發之強制採驗許可書強制其到場,經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11年度毒偵字第1061號2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12月22日16時45分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4日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於111年12月22日15時50分,經警持本署核發之拘票執行拘提,經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當場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殘渣袋1袋、鏟管1支。112年度毒偵字第481號3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11年6月3日18時11分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於111年6月3日18時11分,經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111年度毒偵字第1740號4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9月4日0時7分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於111年9月4日0時7分,經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112年度毒偵字第129號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鑑定結果鑑定書號1吸食器1組毛重29.9700公克、經乙醇沖洗吸食器,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2日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81號卷第30頁)2殘渣袋1個毛重0.1900公克、經乙醇沖洗殘渣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鏟管1支毛重0.1318公克、經乙醇沖洗鏟管,檢出海洛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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