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50號債權人台東縣池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代理人 范遠華 債務人 李坤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捌拾玖萬伍仟柒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坤良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整,約定利息按年息2.8%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109.05.06利率調整為2.55%)。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民國133年12月1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不依約定償付本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至民國109年11月12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