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93號
聲請人林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苡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93號
聲請人林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