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馬宣德 再審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張丞邦 再審被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關於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106年12月29日106年度交字第204號交通裁決事件所為行政訴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3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再審之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277之規定,聲請再審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查再審原告之再審聲請狀將「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誤列為再審被告,惟該大隊僅為本件交通違規事件之舉發機關,並非裁罰機關,應於3日內更正之。
三、另原告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後再審聲請狀及繕本各1份(含證物)。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金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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