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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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9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日飼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