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潘維成律師被告丙○○
乙○○丁○○原名 許世堂 .上列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柯姿佐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