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87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芮自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所為改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法官欄關於「審判長法官黃蕙芳、法官顏珮珊、法官周佑倫」之記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黃蕙芳、法官王耀霆、法官周佑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黃蕙芳、法官顏珮珊、法官周佑倫」之記載,核與該裁定之原本同處關於「審判長法官黃蕙芳、法官王耀霆、法官周佑倫」之記載不符,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耀霆法官周佑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