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益輔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三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於民國105年11月6日下午4時許,在被告張益輔位於新竹縣○○鎮○○路○段○○號302室租屋處,查獲被告持有(聲請書誤載為施用,應予更正)第一級海洛因、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海洛因4包、甲基安非他命11包、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6包、玻璃球5顆、吸食器1組、藥鏟1支及塑膠管藥鏟
1支。上開案件因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6號判決效力所及,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40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海洛因4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6包、玻璃球5顆、吸食器1組、藥鏟1支及塑膠管藥鏟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亦有所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張益輔於上開時地,遭警員查獲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並扣得海洛因4包(驗餘淨重共計2.5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1包(驗餘淨重共計27.7617公克)。該案件因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6號判決效力所及,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404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二)查附表編號1之白色粉末4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1月18日調科壹字第1062300109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第11967號卷第72頁),堪認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4包,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違禁物。又附表編號2之透明結晶11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法(GC/M
S)檢驗,結果均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11月2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第11967號卷第58至60頁),堪認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1包,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上開扣案物均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包裝袋亦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至上開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三)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物,業經被告坦承均為其所有且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第11967號卷第9頁正反面、第38頁),並有新竹市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足憑(第11967號卷第11至27頁),是上開扣押物確為被告所有並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宜亭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海洛因│4包││││(驗餘淨重共計2.56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1包││││(驗餘淨重共計27.7617公克)│├───┼───────┼──────────────┤│3│電子磅秤│1台│├───┼───────┼──────────────┤│4│分裝袋│6包│├───┼───────┼──────────────┤│5│玻璃球│5顆│├───┼───────┼──────────────┤│6│吸食器│1組│├───┼───────┼──────────────┤│7│藥鏟│1支│├───┼───────┼──────────────┤│8│塑膠管藥鏟│1支│└───┴───────┴──────────────┘